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分析:YouTube的命運繫於著作權法

CNET新聞專區:Declan McCullagh  14/03/2007

未來YouTube會不會步上Napster的後塵,或許得取決於一條早在十年前、影片分享網站尚未問世之前制定的法律。

這條法律就是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 ,1997年7月出現在美國國會。

那一年,蘋果推出Mac OS 8,微軟全年股價大漲150%,Amazon.com首度發行股票上市(IPO)。當年,允許分享影片的高速網路連線還是奢侈品,網際網路總人口大概在1,900萬人上下。

如今,網際網路使用人口已超過11億人,其中一大部分似乎都是YouTube影片的粉絲,或至少偶爾會前往觀賞。

Viacom公司13日對YouTube及其母公司Google提出告訴,並向法院聲請永久禁制令,要Google和YouTube停止再侵犯著作權。在訴狀中,Viacom說YouTube網站上有超過15萬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剪輯片段「曾經被閱15億次,著實驚人」。

那或許所言不虛。但DMCA的條文會不會判Viacom勝訴,仍是個未知數。

洛杉磯Jeffer Mangels Butler & Marmaro律師事務所合夥人Melvin Avanzado說:「我不清楚,還沒有人測試過。」

Google有沒有法律責任,問題核心在於DMCA第512條。美國國會在制定這條法律時,網站代管(Web site hosting) 仍是相當靜態的活動,所以用這條法律來化解YouTube爭議是否適用,並不明朗。Napster曾引用512條為自己辯護,只是未獲採信。

大致而言,512條的安全避風港(safe harbor)讓網站代管公司避開法律責任,前提是他們未對著作權侵犯行為視若無睹,而且必須在接到通知時移除侵權內容。YouTube透過正式張貼的政策做到第二部分,而且禁止使用者上傳長度超過十分鐘的未授權影片。

但准予免責的第一個先決條件是不得漠視大規模侵權行為。Viacom訴狀指稱:「YouTube未能實施合理的措施,否則大可顯著減少、甚至消除YouTube網站上的大量侵犯著作權的案例。而YouTube從中獲得直接的利益。」(Google則表示,相信YouTube已經尊重著作權所有人的法律權利,也預期法院會同意這種看法。)

娛樂業律師Avanzado表示,他認為Viacom會主張,512條保護不了YouTube,因為安全避風港只適用於未直接從著作物侵犯行為獲得財務利益的網站。

他說:「我們明的什麼是財務利益,但每家公司經營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財務利益。而且,『直接』又是什麼意思?是跟特定短片有直接關係嗎?這些都是有待釐清的問題。」

但Google與YouTube的產品法律顧問Glenn Brown指出,512條提供充分的保護。他說,DMCA已「明文」指出,YouTube這類代管網站公司以及部落格服務享有安全避風港。

Brown說:「這是直截了當的法律問題。」他說,YouTube已和CBS、華納兄弟、BBC、NBA、環球音樂集團、Sony BMG等媒體公司簽約。

然而,美國眾議院的一項報告預測,512條大致上對著作權人比較有幫助。報告說,安全避風港「保有強烈的動機,協助促進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互相合作,以查出並處理在數位網路環境中發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話雖如此,但法院在詮釋512條時,仍會聚焦於法條的措施,而不是國會模糊的意向。

512條說,要合乎法律免責條件,網站業者不能「直接從被控侵權的活動中收受財務利益」,而且對「明顯侵權活動的事實與狀況」事前並不知情。

事實上,上述措詞並不精確,所以原告與被告的律師都認為512條支持已方的立場。

即使是美國最高法院對Grokster檔案分享官司的裁決,也未能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院的判決說,散布軟體而且助長侵權犯意明顯者,可判其應負法律責任--但沒有人,包括Viacom在內,能一口咬定YouTube的主管和Grokster創辦人一樣明目張膽。

Morgan Miller Blair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律師Jeffrey Lindgren說:「關於YouTube的作法是否侵犯著作權法、是否太過火等,還有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

Viacom提告的一大影響,是假如媒體集團索償得逞,導致這樁官司最後立下判例,可能要求網站經營者監督使用者上傳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DMCA也未預料到這種後果。國會議員立法之初的用意,是設法建立一個「通知就移除」(notice-and-takedown)的機制,這種作法在網際網路規模尚小時,也許行得通;但隨著網際網路人口增至十億人,人人都是潛在的內容上傳者,同樣的法規就可能出問題。

洛杉磯律師事務所Foley & Lardner智財權訴訟副主席Carole Handler說,YouTube與 Google的策略是,把告知和監督侵權的責任丟給著作權所有人。他說:「這是相當不足的個案處理和補救方式,與侵權的嚴重性不搭調。」
(唐慧文/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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